《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热 点 问 题
问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办法》第二条规定,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问
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答
《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问
《办法》的框架结构是怎样的?
答
《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结构完整,条款清晰。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业务范围和封闭管理原则。
第二章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共九条。规定货物进出禁止和限制原则、检疫规定、保税、免税政策等。
第三章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共十条。规定进出区申报、征税、退税、销毁原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包材处置要求等。
第四章区内货物的管理,共八条。明确委托加工、出区检修、外发加工、灭失和放弃等规定。
第五章区内企业的管理,共四条。明确区内企业注册备案、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稽查、核查和担保等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十条。明确检验规定、人员车辆管理、协同管理、特殊条款和其他事项。
问
《办法》关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
《办法》第八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二十九条规定,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海关应当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问
《办法》关于固体废物监管要求是什么?
答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内企业依法对区内货物采取销毁处置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销毁处置费用由区内企业承担。销毁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委托加工用料件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报备。
委托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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